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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底“高仿车险”背后的风险!购买“机动车安全互助服务”面临理赔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提醒车主理性选择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2 13:43:00    

  车险是每一名司机的“定心丸”,除了常见的险种外,市面上还有一种叫“机动车安全互助服务”或“机动车安全统筹服务”的“高仿车险”,它有着与商业险类似的功能,但其发行方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保险公司,多数是交通运输服务类的公司。

  近日,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办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最终,法院以肇事司机购买的机动车安全互助服务单并非保险合同,不能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为由,驳回原告诉请被告某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买“高仿车险”后出事故

  肇事者被判自行赔偿

  2023年10月25日17时许,鹰潭市龙虎山北大道发生一起车祸,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周小星(化名)被一辆货车撞倒,事故导致两车受损、周小星受伤。事发后,周小星住院30天,花去医疗费2.6万余元。鹰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认定,周小星在事故中无责任,货车司机熊平(化名)负全部责任。

  该货车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但未在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而是在某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机动车安全互助服务”,其中包含机动车第三责任互助金额50万元。

  经核算,周小星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以及车辆维修费等费用共计3.4万余元。在周小星治疗期间,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垫付了1.8万元医疗费,被告熊平垫付了927.1元。当周小星主张剩余赔偿时,该保险公司表示其超出了交强险赔付限额,多出部分应由第三者责任险公司或者司机个人承担。周小星因未联系上案涉某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遂将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某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及熊平一同告上法庭。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应根据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并非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不具备保险业务经营资质,机动车安全互助服务单也并非保险合同,不能适用保险法的规定,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某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某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机动车安全互助服务单不能作为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因此按规定,超出交强险部分需司机熊平自己承担。”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刘宇龙解释。最终,在扣除事先垫付的部分后,法院判决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周小星各项损失共计5710元,熊平自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839.79元。

  “机动车安全互助服务实际上是由社会组织或机构发起的一种互助行为,司机签订互助单、统筹单等合同后,缴纳一笔互助服务费。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互助人可根据合同得到赔偿。”刘宇龙告诉记者,这类互助服务价格较低,部分价格不到商业险的一半。

  “车辆统筹保险”投诉频发

  记者了解到,这类社会组织或机构无保险业务资质,与司机签订的合同不属于保险法约定的保险合同,不适用保险法,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互助单、统筹单无法像保险合同一样,实现风险转移的目的,只能待司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基于合同另行向统筹机构主张相应的权利。

  记者查询发现,上诉案件中的某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含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危化品及易燃易爆品除外)、统筹互助服务、汽车租赁、企业管理咨询等,没有金融保险相关的资质。在合同违约方面,该公司有6条相关信息,被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名单。

  2月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2024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其中提到的投诉热点及典型案例包含“车辆统筹保险”。

  2024年11月12日,一名自称是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找到四川省邛崃市市民毛女士推销“车险”,并宣称可购买汽车商业险。毛女士添加了对方的微信,并购买了“汽车商业险”。没多久,毛女士发现,此人实际为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她购买的“保险”属于自营统筹项目,并不是常规保险公司推出的车险。

  此外,毛女士还发现,她购买的上一年度的保险到期时间为2024年12月21日,但对方出具的“保单”是2024年11月21日生效。毛女士要求退款时,对方只是修改了生效日期,并称退款要扣20%手续费。毛女士于是向四川省邛崃市消费者协会投诉,最终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她办理了全额退款。

  中国消费者协会介绍,近段时间,大量消费者反映一些“汽车服务公司”以保险公司名义对外销售“统筹保险”。反映的问题包括虚假宣传、冒充保险公司业务员销售、售后理赔难、退保难等。

  专家:加强“汽车服务公司”监管

  华东交通大学铁路法治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曾明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种机动车安全统筹服务制度源自云南省交通厅于1993年3月创立的交通安全统筹中心,其覆盖范围为厅属企事业单位的交通运输车辆,是一项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行政措施,受到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严格监管。2012年7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鼓励运输企业采用交通安全统筹等形式,加强行业互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因此,这种机动车安全统筹服务具有一定的政策依据,目前尚无法律对其明令禁止。

  曾明生认为,要辩证看待机动车安全统筹服务,如果相关合同真实体现了互助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等特征,考虑政策提倡、政府支持等因素,似无理由对其作出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如果一些“汽车服务公司”故意曲解国家政策,突破行业互助限制,扰乱保险市场秩序,违反刑法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立法层面,建议在保险法中进一步予以明确,或者授权金融监管部门明确保险业务的认定标准;在执法层面,建议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建立兜底监管工作机制,协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汽车服务公司’的监管。同时,监管部门应要求‘汽车服务公司’将统筹业务性质的告知义务纳入到合同当中,消除公司与车主之间的信息壁垒,减少风险。”曾明生表示,保险公司还可优化推出适合商用车的保险产品,降低车主的保费成本。

  此外,去年年底,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机动车安全统筹服务等方面的风险提示,提醒广大车主增强自身风险防范意识,全面客观掌握机动车安全统筹服务的风险,理性选择。广大车主可通过“金事通”App查询名下合法有效的车险保单信息,核验是否由具备合法资质的保险公司承保,也可向保险公司官方客户服务热线进行咨询确认,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文/新法治报·赣法云 记者江国稳 漫画/刘晨阳)

编辑:何 山

校对:王小明

复审:程乘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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